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揭示新特点新规律,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这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也是出于深远的战略考虑。
理论在继承中发展,真理靠实践验明。经验与教训,政策与问题,提示着理论坚守与创新的方向。可以说,我们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重要探索,并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不能否定。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中出现某些不如人意的问题,并不能说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是不兼容的。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说明,任何时候背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基,脱离中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实际,照搬照抄西方那一套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学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就会走错路、走邪路,并遭受经济规律的惩罚。
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看起来只是个微观经济问题,但从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它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会不会动摇的问题,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依靠谁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由谁主导的问题,也是国家经济基础乃至上层建筑的性质会不会改变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绝非仅仅是一个打造微观市场主体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宏观全局的根本性问题,甚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性、先决性的理论问题。没有国有企业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国有企业及国有经济理论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核心理论。
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总结我国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正本清源,科学创新,对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提供了正确的工作指导,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
1.从支柱高度定位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确立和坚持了“三做”“四力”的国企改革目标。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的或主要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不仅要解决生产资料既归社会即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国家所有的问题,同时又要解决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即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倘若没有国有企业,公有制就是空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不存在。后来,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虽然国有企业不是公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但始终是主要形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已不占主体,但对国家的贡献是非公企业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当前如何壮大、发展国有企业,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在深化改革中,“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他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第一次从国民经济发展、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相统一的高度,全面准确地定位中国国企的支柱作用。从“主导”到“支柱”,定义上不仅有质的内涵,而且有量的要求;不仅指经济领域,而且上升到政治领域。这是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和完善。这就与时下一些人竭力鼓吹照搬西方国企的“辅助性原则”划清了界限。在我国,国有企业可谓党和国家的“命门”。“命门”者,生命之根本也。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命根所在,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所系。改革必须确保强我“命门”、兴我“命门”,而不是灭我“命门”,或衰我“命门”,这是国企改革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2015年在吉林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提出,“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这“三做”“四力”的国企改革总目标的确立,是国有企业支柱性地位和作用的必然逻辑结果,这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得到了体现。这就从大方向、主根基上将中国国有企业立于不可撼动的国鼎之位。
2.从问题导向探索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方式,确立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国有企业改革标准。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如何适应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运行,改革优化自身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机制,将自己打造成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作过一系列尝试,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内部经营承包制,到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等,有一定的成效,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切实际地刮所谓“改制”风,借“改制”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如果国企改革搞成产权私有化,那就不是改革,而是毁灭。所以,解决国企与市场机制对接的实现方式,不能千篇一律搞一混了之,更不能走私有化道路搞一卖了之。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推进国企改革要奔着问题去,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这就讲明了国企改革的方向。国企改革就是为解决问题,所以必须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不是没有问题,但“国企存在的问题”与“国企存在就是问题”完全是两码事。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存在问题就把“混合”当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要把国有资产稀释掉、消化掉。国企改革,应当为国企实现“三做”“四力”目标排除发展障碍、开辟更好前景,不能“种他人的田,荒自己的地”。正是基于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三个有利于”是当前指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打造适应市场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检验国企改革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所以,必须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倒逼改革方案设计和操作过程,防止离经叛道。
坚持问题导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国企改革政策指导。一是坚持国企在公益类和商业类领域都要发展,否定了把国企看作“与民争利”,要让国企退出完全竞争领域,向私资外资卖权让利的主张;二是把构建国资监管机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重点,否定了急躁冒进地搞混合所有制改革、认为“一混就好”“一混了之”的片面倾向;三是强调“混改”从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否定了为混而混,一刀切、一股风,搞“混改”大跃进的错误做法;四是既鼓励非国有资本“混进来”,又鼓励国有资本“混出去”,否定了只要求国企向私资、外资敞开大门,用“单向混国资”使“交叉持股”沦为空话的偏向;五是在产权多元化中,明确国企根据不同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力度的控股要求,否定了“只混不控”“不设底线”的私有化危险倾向,等等。这些都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重要完善。
3.以底线思维规范国有企业制度设计,确立和坚持国有企业的制度自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讲了20年的话题。改革中一个普遍教训,就是照搬西方公司制一套,不讲中国特色,不讲社会主义原则。这些年暴露出的国企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在现实管理中,党委集体领导作用被边缘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也被严重削弱。问题可谓触目惊心,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有的人侵吞国企资产就似探囊取物,如入无人之境。此类现象在传统国企管理制度下很难发生,但如果改制后出现权力集中而监督落空的情形,它就会如“火山喷发”一般而无法自我约束。这说明,从西方照搬来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相反,这种治理结构一旦与官僚利益集团、私有资本利益集团结合,极易变成一种“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的“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铁的事实说明:国企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实际,简单照搬西方企业模式,就会丢掉自己长期实践证明是管用的企业制度法宝。如果在这一轮改革中,继续削足适履、自废武功,只会重蹈覆辙,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这就是说,“制度自信”要落到企业制度这个微观基础上,走切合中国实际的路子,绝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具体则用底线思维规范国企制度设计,防止颠覆性失误,突出抓住两头:一头是抓“不变质”,另一头是抓“不流失”。“不变质”,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这方面提出“两个同步”(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四个对接”(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可想而知,被外资私资控制的企业是很难实现党的领导的,所以这一条实际上是给国企定性,是保证国企改革不改变国有性质、不走私有化道路的根本之策。“不流失”,即加强国资监督,防止国资流失。要建立包括企业党委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全民“出资人”监督审计、党的纪检巡视监督,以及来自公众、媒体等的社会监督在内的国企法人治理监督机制,这些都写入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让人们看到了一种阳光照耀下的新前景。抓住这两头,就抓住了关键。
我国国企改革发展到今天,依然存在很多矛盾。要系统解决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质性矛盾,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总框架,下决心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机制安排,系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治理体系。这就需要探索完善一系列相关理论。
比如,完善所有制结构理论,解决在宏观层面分清主辅、公平对待、确保国有经济地位作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发挥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起支柱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的作用。理直气壮地讲清我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非公经济之间的三种关系,即主辅关系、竞争关系和共进关系,构建起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有利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和支柱作用的法律政策体系。
又如,完善国有经济产权制度理论,解决全民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真正的所有者对接的问题。建议要按照“大集体”式的新型股份经济思维,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产权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产作为全民共有资产,所有者作为“集体股东”要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分红权;资产处置决定权委托其法定代表机构即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理。全民所有权实现形式只有真正和全民所有者对接了,老百姓才会真正把国有企业看成自己的企业。
再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解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既适应市场运行又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的问题。全面汲取过去国企改制中生搬硬套、食洋不化,为腐败和低效提供制度性漏洞的教训,不仅对加强企业党的领导和完善资产监督机制需要细化落实,还应明确依法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仍然作为国企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及国企用工制度、按劳分配薪酬制度、职工持股分配制度等都需完善设计,使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元素全面有机地纳入国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中国国有企业应该有雄心壮志,走自己的路,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去影响世界。
本文章摘自《红旗文稿》。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宋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