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这就明确要求我们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看,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出发,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从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经济属性上,维护股东的权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中国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存在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由此可见,我们要用联系的、整体的观点认识和把握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将之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加以分析和理解,切不可用割裂的、孤立的思维去看待。同时,要坚持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造成思想认识上的偏颇和失误,确保国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不被弱化、淡化、虚化和边缘化,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的辩证统一。
从国有企业经营实践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看,企业的实践活动,究其目的是推动自身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而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实践主体要按照自己的目的要求去实践;另一方面,实践主体的目的要求又必须与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相统一。实现国有企业经营实践“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在相互制约中相互促进,对于新形势下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其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能够有效解决内部利益冲突,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公司获取较好经济效益的基本条件。国有企业的经营实践同样离不开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的需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经营实践自有其规律性,其必须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实现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加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从国有企业助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们党一贯倡导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不懈追求。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通过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有助于国有企业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发展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向“人的全面发展”的过渡,在经济规律和资本逻辑的作用下,人的本质力量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产生一定扭曲,这种扭曲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得到还原,要彻底解决这种现象,就必须坚持依靠党的领导,通过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为此,要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就体现在哪里,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总之,要通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以独具特色的国企企业文化影响和塑造广大职工的价值观、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信仰追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自由全面发展。